
戊子年一月號
中華民國六十年六月十一日
中華民國政府近年來對於琉球群島之地位問題,一向深為關切,並一再將其對於此項間題之意見及其對於有關亞太后域安全問題之顧慮,促請關係國家政府注意。
茲獲悉美國政府與日本政府即將簽署移交琉球群島之正式文習,甚至將中華民國享有領土主權之釣魚台列嶼亦包括在內,中華民國政府必須再度將其立場鄭重昭告於全世界:
關於琉球群島:中、美、英等主要盟國曾於一九四三年聯合發表開羅宣言,並於一九四五年發表波茨坦宣言規定開羅宣言之條款應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應僅限於本州、北海道、九洲、四國以及主要盟國所決定之其他小島。故琉球群島之未來地位,顯然應由主要盟國予以決定。
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所簽訂之金山對日和約,即係以上述兩宣言之內容要旨為根據,依照該和約第三條之內容,對琉球之法律地位及其將來之處理已作明確之規定。中華民國對於琉球最後處置之一貫立場為:應由有關盟國依照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予以協商決定。此項立場素為美國政府所熟知,中華民國為對日作戰主要盟國之一,自應參加該項協商。而美國未經此項協商,遽爾將琉球交還日本,中華民國至為不滿。
關於釣魚台列嶼:中華民國政府對於美國擬將釣魚台列嶼隨同琉球群島一併移交日本之聲明,尤感驚愕。
該列嶼係附屬臺灣省,構成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份,基於地理地位、地質構造、歷史聯繫以及臺灣省居民長期繼續使用之理由,已與中華民國密相連,中華民國政府根據其保衛國土之神聖義務在任何情形之下絕不能放棄尺吋領土之主權。因之,中華民國政府曾不斷通知美國政府及日本政府,認為該列嶼基於歷史、地理、使用及法理之理由,其為中華民國之領土,不容置疑,故應於美國結束管理時交還中華民國。現美國逕將該列嶼之行政權與琉球群島一併交予日本,中華民國政府認為絕對不能接受,且認為此項美日間之移轉絕不能影響中華民國對該列嶼之主權主張,故堅決加以反對,中華民國政府仍切盼關係國家尊重我對該列嶼之主權,應即採取合理合法之措置,以免導致亞太地區嚴重正後果。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五月九日
中華民國政府對於琉球群島之地位問題,向極關切,並曾迭宣告其對於此項問題之立場。
茲美國政府已定於本年五月十五日將琉球群島交付日本,且竟將中華民國享有領土主權之釣魚臺列嶼亦已包括在內,中華民國政府特再度將其立場鄭重照告於世界:
對於琉球群島,中華民國政府一貫主張,應由包括中華民國在內之二次大戰其間主要盟國,根據開羅會議宣言及波茨坦會議宣言之原則,共同協議處理。美國未經應循之協商程序,片面將琉球交付日本,中華民國政府至表遺憾。
至於釣魚臺列嶼,係屬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分。此項領土主權主張,無論自地理位置、地質構造、歷史淵源、長期繼續使用以及法理各方面理由而言,均不容置疑。現美國將該列嶼之行政權與琉球一併「交還」日本,中華民國政府堅決反對。中華民國政府本其維護領土完整之神聖職責,在任何情形下,絕不放棄對釣魚臺列嶼之領土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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